【药监分析】滁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投诉分析报告(三季度)

2024-03-28 08:43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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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药监分析】滁州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投诉分析报告(三季度)2023年三季度,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畅通投诉举报途径,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。2023年三季度,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投诉、举报、咨询21402件,环比上涨4.25%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17.35万元,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  2023年三季度,全市共受理投诉5501件,举报1272件,咨询14629件。其中12345热线%;互联网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咨询4594件,占受理总量的21.47%。

  2023年三季度,全市投诉举报量整体较平稳,平均每月受理投诉举报咨询约7134件。9月份投诉举报受理量最低,为6509件;7月份投诉举报受理量最高,为7454件。

  经开区、琅琊区、南谯区为受理投诉举报区域前三位。投诉举报具体受理情况如下:经开区市场监管局1490件、琅琊区市场监管局1025件、南谯区市场监管局993件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829件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791件、凤阳县市场监管局624件、定远县市场监管局382件、来安县市场监管局293件、明光市市场监管局268件、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100件。

  2023年三季度,全市共受理商品类投诉4293件,占投诉总量的78.04%。其中投诉类别前五位是食品类、家用电器类、家居用品类、交通工具类、服装鞋帽类。

  食品类投诉1658件,占商品类投诉的39.11%,主要反映了购买到变质过期食品、食品里有异物、食品包装不符合规定等问题。家用电器类投诉831件,占商品类投诉的19.36%,主要反映了家电质量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。家居用品类投诉284件,占商品类投诉的6.62%,主要反映产品质量问题,商家不履行三包承诺,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。交通工具类类投诉189件,占商品类投诉的4%,主要反映商品质量、商家虚假宣传、售后服务等问题。服装鞋帽类投诉182件,占商品类投诉的4.24%,主要反映了商品质量、店家不履行约定、虚假宣传等问题。

  2023年三季度,全市共受理服务类投诉1208件,占投诉总量的21.96%。其中,餐饮和住宿服务、美容美发和服务、文娱体育服务、销售服务、制作保养和维修服务、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五名。

  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240件,占服务类投诉的21.96%,主要反映了餐饮店菜品中有异物、菜品变质、商家不履行承诺等问题。销售服务类投诉150件,占服务类投诉的12.42%。主要反映了商家不履行约定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。制作保养和维修服务类投诉140件,占服务类投诉的11.59%,主要反映了商家拖延维修期限、维修后产品无法使用等问题。文娱体育服务类投诉130件,占服务类投诉的10.76%,主要反映健身卡等预付卡退费问题。美容美发和服务91起,占服务类投诉的7.53%,主要反映了商家不履行约定、充值卡退费、商家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。

  2023年三季度全市共受理商品类举报1062件,占举报总量的83.49%。服务类举报210件,占举报总量的16.51%。

  2023年三季度维基体育手机版APP下载,全市受理的举报中,举报问题前五位是广告违法行为(351件),不正当竞争行为(222件),食品安全违法行为(175件),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(153件),产品质量违法行为(92件)。

  2023年9月,定远县经开区所接到县局转办的12345市长热线转办单,投诉人李先生反映2022年8月份在定远县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新房装修协议,总造价13.5万。因常年在外地上班,一直拖到今年7月份才完工。2023年8月入住后,李先生却发现多块地砖上有划痕和个别崩瓷,经与商家协商无果后,于今年8月30日向定远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。

  接到投诉后,经开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。经核实,消费者反映问题基本属实。装修公司表示,该批次瓷砖是从县园区某瓷砖经销商处进的货,其本身并不知道该批瓷砖存在质量问题。同时,由于装修时间过长,涉及到施工、维保、使用等诸多环节,导致证据认定上有困难,且该批次瓷砖早已售完,也无法做产品质量检测。

  本着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,通过经开区所工作人员反复向装潢公司、瓷砖经销商宣传《消费者权益保》,分析利弊、多次组织三方调解,多次协商,商家最终同意对消费者补偿4万元,由装潢公司、瓷砖经销商各承担一半费用。双方最终协商和解,李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

  房屋装修费是消费者的大额支出,因此选择装修服务一定要谨慎。对此,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购买装修建材时,要从正规渠道购买,选择经营资质齐全、信誉好的商家;与商家签订购销合同时,合同条款要细化到所购产品的品牌、规格型号、颜色、数量、价格以及与商家关于售后等其他约定;所购建材到货后,消费者一定要当场验货,核对确认,如有出入,及时向销售商家提出;对于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,留存好相关票据、合同等证据材料,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协投诉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2023年8月27日,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,消费者阚女士反映:2023年8月26日,某瑜伽馆通过抖音平台发布:“全城招募·0元学教练班,你的学费我来承担,面试合格0元学教培,毕业可留馆任教”的培训信息。阚女士看到宣传后,前往瑜伽馆参加面试并顺利通过。在随后的交流中,阚女士按要求先后缴纳了2000元,9800元,共计11800元的培训费,回到家时才反应过来:原来不是承诺0元教培的,反而缴纳了11800元培训费,有被欺骗的感觉。当即联系该瑜伽馆经营者要求退费,经营者拒不退费,阚女士气愤不过,投诉该瑜伽馆,要求退还缴纳的11800元培训费。

  接到信访函件后,明光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,立即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此事。工作人员首先电话联系阚女士并添加了微信,阚女士把瑜伽馆的宣传图片、视频、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均发给了工作人员,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,该瑜伽馆有虚假宣传的嫌疑。当日,工作人员前往该瑜伽馆现场检查并核实情况,约谈了该馆经营者。经营者辩称:2000元诚意金毕业后转为毕业证书的成本费,9800元的培训费毕业后将分批次退还给学员。

  工作人员严肃指出:你瑜伽馆以0元学教培为噱头,在社会上招募和吸引学员,收取高额的培训费用,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。经过工作人员的普法和教育,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,愿意退还收取的所有教培班费用,并提出当面道歉。工作人员当即电话联系阚女士,将双方约到市场监管局办公室,经营者态度极其诚恳,在签订调解协议后,当即通过微信退还11800元费用,阚女士也填写了息诉罢访书,双方对处理结果和工作人员的耐心疏导、严谨高效的工作态度相当满意,此事和解。

 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消费纠纷案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》第二十条规定: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。本案中,某瑜伽馆的经营者以0元学教练班为幌子,欺骗消费者缴纳高额培训费,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,在证据和法律面前,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,积极退款并道歉,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。

  通过此案,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告诫各经营单位要诚实守信,不要采取任何非法的手段去牟利。在当今信息化社会,通过欺骗手段去牟利,给消费者造成伤害,经营者自己的名声和信誉也会受到伤害,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,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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